近日,由延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我省首例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宣判,延吉市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某林業局木材經銷處原出納張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此案是延吉市完成監察體制改革后,由監察委調查終結并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首例職務犯罪案件,也是全州乃至全省首例。庭審當日,延吉市監察委部分干部和延吉市檢察院部分干警參加旁聽。
受理該案后,延吉市檢察院高度重視,在積極適應監察體制改革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新要求的同時,加強與監察委、法院的溝通協調。庭前了解辯方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等方面的意見,并由該院刑事部副部長、主任檢察官樸明玉和刑事檢察部檢察官崔海英出庭支持公訴。
4月17日,延吉市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張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庭審中,控辯雙方對犯罪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充分發表了意見。在大量的事實證據面前,被告人張某表示認罪悔罪。
經查,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某林業局木材經銷處出納的職務之便,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進行營利活動、超過3個月未歸還,共計200余萬元,構成挪用公款罪。延吉市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張某涉嫌挪用公款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予以認定。
此案作為全省首例監察機關移送案件,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影響重大。通過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最終案件順利審結,標志著檢察職能與監察職能之間的配合銜接機制已有效構建,為探索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配合銜接機制開了一個好頭。今后,延吉市檢察院將進一步加強學習研究,不等不靠,著力完善工作機制,全面強化檢察監督,為檢察機關支持配合監察體制改革貢獻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