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3年,胡某將16萬元積蓄交由女兒小美(化名)保管,并取得了小美親筆簽名的保管證明。后因急需用錢,胡某多次通過微信向小美催要這筆錢款,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胡某將小美訴至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歸還這筆錢款。
然而,訴訟中,小美卻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她表示,這筆錢根本不存在,自己從未收到過父親交付的16萬元。小美辯稱,當時因繼母發現家中賬目有問題,父親無法給出合理解釋,便要求自己幫忙出具虛假的保管證明用來“圓謊”。那份由自己簽字的保管證明只是為了幫助父親應付繼母,并不存在保管事實。
【審理過程及結果】
接案后,辦案法官對案情進行了細致梳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期限約定不明時,寄存人可隨時領取保管物,保管人應返還原物及孳息。
本案中,小美出具的保管證明載明“收到胡某交付的16萬元并保存”,已構成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關系。胡某在微信上催款時,小美并未否認收款事實。對于小美“未收款”“幫圓謊”的抗辯,辦案法官指出,小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簽名的法律后果有清晰認知,其無證據證明保管證明是虛假出具,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小美返還胡某16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充分認識簽名的法律后果,一紙證明不僅是親情見證,更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承諾。即便是至親,涉及重大財產往來時,也應當通過規范法律形式明確權利義務。這不是對親情的疏離,而是用規則守護情感,避免因“情面”忽視風險,這既是對親情的保護,也是對法律的尊重。
主辦單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員會 吉ICP備10201797號-3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