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園籃球場一場普通的對抗賽中,旁觀者小李在觀看小王等人打球后,主動要求加入比賽。比賽中,二人在爭搶籃板時發生身體碰撞,導致小李失去平衡倒地不起,小王等人見此情形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經醫生診斷,小李踝關節骨折需要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1.2萬余元。小李認為是小王防守動作不當,向其索賠未果后提起訴訟。
經吉林省和龍林區基層法院審理后,最終駁回了小李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籃球是公認的具有高強度身體對抗和受傷風險的運動,小李主動加入,表明其自愿接受該活動可能帶來的風險。
在籃球比賽中,爭搶籃板發生的身體接觸屬于正常技術動作范疇,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小王存在違反規則或使用非籃板動作惡意沖撞的行為,且在小李受傷后及時送醫,不存在故意傷人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因此,小李所受傷害屬于其自愿承擔的風險范圍內,小王的行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侵權。
法官提示
自甘風險原則并非漠視受害者的傷痛,而是為了維護文體活動的健康發展。運動愛好者要對自己負責,清醒認識運動的潛在危險與自身身體狀態,量力而行,明確個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活動中遵守比賽規則、規范技術動作,盡量避免危險、莽撞的行為,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若在活動中受傷,應注意保留現場監控視頻、證人聯系方式、醫療診斷記錄等證據,方便后續維權。發現其他參與者受傷,應及時中斷比賽并及時救助,避免矛盾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