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問題不容忽視。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明明自己沒有相關部門許可,卻將“自制藥”包裝一下,就成為“神藥”售賣給別人,不僅會擾亂市場正常的藥品管理秩序,更會對病患的健康造成傷害。近期,敦化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假藥案件,嚴厲懲處了兩名制假售假的被告人,維護了社會公眾利益和藥品管理秩序。
被告人王某患有風濕疾病,常年臥病在床,在購買使用偏方藥后,自我感覺身體好轉。于是王某花200元買來藥方后,和其配偶(已去世)、兒子張某在藥店購買中西藥作為原料,按照配方加工制作。
除部分用于自己治病外,王某將大部分制成的藥品放到張某經營的參茸行內,以50元一包的價格,賣給其他風濕疾病的患者。其中,被害人李某購買使用后,不僅病情沒有好轉,更是出現惡心、胃痛等情況,李某懷疑自己買到了假藥,于是報警。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張某被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調查,被告人張某、王某二人均無藥品生產、銷售許可,且張某違反藥品管理法規定,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明知是非法制作藥品,仍將其銷售給他人,2018年至2024年,累計銷售金額5600元(已上繳)。經鑒定,涉案產品沒有國家藥品標準和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但從中檢出吡羅昔康、布洛芬的西藥成分。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假藥,并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張某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當,不區分主犯、從犯。二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且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張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依法沒收涉案藥包,沒收違法所得并上繳國庫;禁止二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息訴。目前一審已生效。
主辦單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員會 吉ICP備10201797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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