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陳大(化名)與崔芳(化名)于2005年登記結婚,二人均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陳大與前妻的兒子陳小(化名)因身體殘疾,多年未照料父親陳大;崔芳與前夫的兒子崔剛(化名),自母親再婚起便與陳大、崔芳共同生活。
2022年,陳大去世后,留下婚后房產、工資及單位發放的喪葬費、撫恤金。陳大生前立有遺囑,指定房產全部由崔芳繼承,但對于工資等遺產沒有作出明確分配。崔剛對這部分遺產提出了繼承主張,同時要求分割陳大的喪葬費、撫恤金。崔剛表示,自己與陳大同住10余年,陳大的日常起居都由自己和母親共同承擔,陳大的喪事也是自己一手操辦,自己理應參與遺產分配。陳小承認自己未照料父親,但以自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為由,要求多分遺產。
因陳小與崔剛協商無果,崔芳遂將陳小訴至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崔剛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審理過程及結果】
辦案法官在審理該案時,首先依據遺囑,將房產判由崔芳繼承。
針對未立遺囑的遺產,以及喪葬費、撫恤金等,辦案法官認為核心爭議點在于崔剛是否屬于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子女”包括“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這類繼子女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但扶養關系該如何認定?辦案法官指出,這并非單指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也包括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關鍵看是否形成“事實上的照料關系”。
本案中,崔剛雖在母親再婚時已成年,陳大未承擔其撫養費用,但證人證言和社區證明均證實,崔剛與陳大共同生活10余年,崔剛日常照顧陳大起居、陪伴陳大就醫,甚至共同處理喪葬事宜,這種長期穩定的照料不僅是生活幫扶,更給予陳大精神慰藉,已超越單純的姻親關系,應認定為“有扶養關系”。
同時,辦案法官考慮到如下實際情況:崔芳患癌癥且殘疾,陳小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二人均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崔芳作為配偶與陳大共同生活,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的原則,酌定崔芳分得陳大40%遺產,陳小、崔剛各分得30%遺產。
【法官說法】
繼子女即便成年,只要長期對繼父母盡到扶養義務,提供生活照料或精神慰藉,就可能成為合法繼承人。反之,若親生子女有能力卻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也可能少分。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家庭關系的核心是“責任與陪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既保護血緣親情,也認可“無血緣卻有真情”的擬制血親。若遇到繼承糾紛,可留存共同生活證明、照料記錄等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讓“孝老愛親”有法律撐腰。 (叢 群)
主辦單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員會 吉ICP備10201797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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