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今年6月,網約車司機王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經過一處涵洞時,上方高速公路跨線橋上突然掉落一個混凝土塊,砸壞了王某車輛的風擋玻璃及前機蓋,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出具情況說明,證實事故原因是橋上掉落物體所致。
王某自行維修車輛后,向管理該路段的某高速公路公司提出索賠,但始終未果。無奈之下,王某向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賠償其車輛維修費3406元、車輛停運損失費764元。
【審理過程及結果】
庭審中,高速公路公司辯稱,混凝土塊掉落屬于意外事件,公司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并按規定對高速公路設施進行日常維護。該事故發生具有不可預見性,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交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可以證明高速公路跨線橋上掉落的混凝土塊將行經此處的王某車輛的風擋玻璃及前機蓋砸壞。案涉路段管理人為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該公司是否盡到合理的維護義務,應根據掉落的混凝土塊存在的具體時間、巡視時是否應當看到、采取的具體措施等情況進行判斷。高速公路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未進行核查,未查明混凝土塊來源,不能排除巡視過程中涉案混凝土塊已經存在而高速公路公司未發現或發現后未進行處理的可能。因此,在僅有巡查記錄和巡查GPS定位視頻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高速公路公司已經盡到合理的維護義務,故高速公路公司應對此次事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法院對王某主張的車輛維修費及車輛停運損失費予以支持。經法院認定,王某的營運損失應為488.95元,車輛維修費為3406元。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車輛維修費3406元、車輛停運損失費488.95元。
【法官說法】
高速公路管理方作為高速公路的管理、養護單位,應依法履行日常巡查和維護義務,及時排除潛在安全隱患,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一旦發生物體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管理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除非能夠充分證明自身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并無法預見事件發生。
廣大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時也應該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控制車速,盡量避免事故發生。如因自身過錯導致權益被侵犯,亦應對損失的發生承擔相應責任。
主辦單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員會 吉ICP備10201797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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