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4年12月10日,邱某駕駛車輛到某公司洗車場洗車時,將正在擦拭前車的洗車工人鄭某撞傷。因傷情嚴重,鄭某住院治療17天。在此期間,邱某的兒子邱小某為鄭某支付了4萬元醫療費。后經司法鑒定,鄭某構成2處十級傷殘。
經查,邱某駕駛的車輛登記在其子邱小某名下,事故發生時,該車交強險已經過期,且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保險。由于邱某及邱小某未向鄭某支付足額賠償,鄭某將二人訴至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邱某賠償自己經濟損失17萬余元;邱小某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過程及結果】
庭審中,被告邱某、邱小某辯稱,鄭某所就職的公司違規要求工人在車輛駛出通道作業,且未設置專門人員指揮駛出車輛或設置阻攔物,應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時正值寒冬,車輛在洗刷過程中形成霧氣,遮擋駕駛員視線,且邱某是年近七旬的老人,無法作出準確預判。因此,此次事故的發生完全是意外事件,二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鄭某在工作中被邱某駕駛車輛撞傷,其合法經濟損失理應得到賠償。根據鄭某提供的監控資料可見,事發時,擦車作業間光線明亮、視線清晰,鄭某在擦車位置正常作業,未離開工位,故其對于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邱某駕駛車輛至洗車場所,應保持低速行駛,注意觀察周圍環境,避免碰撞其他車輛、設施,避讓作業人員。若其車輛確如其所述“車窗濃霧籠罩”,則應開啟雨刷器,掃清視線阻礙,并謹慎駕駛,避免損害發生。由監控資料可見,邱某駕駛車輛未有停頓,直接撞上鄭某,故該起事故屬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應對鄭某予以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該起事故應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有關規定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因涉案車輛交強險過期,投保義務人(邱小某)及侵權人(邱某)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應由侵權人(邱某)賠償。經法院認定,鄭某的合理經濟損失為17萬余元,扣減邱小某已支付的4萬元,還需要賠償13萬余元。根據交強險的賠償范圍,邱某及邱小某應賠償數額為9萬余元,剩余4萬余元應由實際侵權人邱某賠償。邱某、邱小某辯稱其對鄭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是公司強令工人冒險作業違規操作導致,僅有口頭陳述,并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邱某、邱小某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鄭某9萬余元;邱某賠償鄭某4萬余元;駁回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車輛保險是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重要保障,車主應依法投保交強險,并根據需要投保商業險,以有效分擔事故風險,切勿因僥幸心理或短期節省保費而放任法律風險存在。
駕駛人在任何場所均應注意觀察、謹慎駕駛。老年駕駛人需要根據身體條件合理評估駕駛能力,避免因操作不當引發事故。一旦發生事故,應及時救助傷者,并積極配合處理后續賠償事宜。
主辦單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員會 吉ICP備10201797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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