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2年6月,租客梁某與房東薛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一年,月租金1400元,交租方式為“半年付”,另需支付1400元押金。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簽訂新的租賃合同,但梁某繼續租住該房屋,并按時繳納房租。2024年9月15日,梁某通知薛某不再租賃房屋,告知其驗收房屋,并退還押金。薛某收回房屋后并未退還梁某押金,梁某索要無果,遂訴至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
【審理過程及結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薛某辯稱,合同到期后二人并未續簽,合同已經失效,自己不返還押金十分合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梁某繼續承租房屋,薛某繼續收取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雙方之間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已轉為不定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法院經審理雙方提交的證據得知,梁某租金支付至2024年9月20日,其于9月15日通知薛某不再繼續租用房屋,并解除租賃合同,應視為梁某在合理期限之前履行了通知義務。合同解除后,薛某應當返還押金。綜上,法院判決薛某返還梁某1400元押金。
【法官說法】
租房押金糾紛頻發,本質多為權責約定不清、證據留存不足。法官提醒租房者,簽約時務必書面明確押金金額、退還條件及時限,對房屋初始狀態(如家具、墻面、水電表數等)拍視頻存證,租期內留存維修溝通記錄、租金支付憑證,退房時與房東共同查驗房屋并簽署交接單,這些都是維權的關鍵證據。
同時,提醒房東,押金是履約擔保,并非“額外收入”,租客沒有違約時必須按約退還。若因租客過錯需要抵扣押金,應提供維修單據、損失明細等合法依據,不得無故克扣。
法律保護合法權益,無論是租客還是房東,都應該誠信履約,遇到糾紛時優先協商,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維護權益,切勿因僥幸心理違法違約。
主辦單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員會 吉ICP備10201797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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