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3年雨季,張某的牛棚因積水被淹,導致后期無法養牛,只好另外租賃了一間牛棚。張某認為,牛棚被淹是因為甲工程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時堆放廢料堵塞了排水溝所導致。因此,張某訴至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蓮花山人民法庭,要求甲工程公司賠償自己租賃牛棚產生的租金損失,共15萬元。同時,要求甲工程公司支付自己占地補償款15萬元,屆時自己將允許甲工程公司建設排水溝,以解決積水問題。
【審理過程及結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甲工程公司負責人辯稱,己方不存在侵權行為,施工行為是在政府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的;張某的牛棚積水與施工行為無因果關系,可能是張某自身管理不善或自然原因造成;張某索賠損失不合理,其高價租賃牛棚的行為屬于自行擴大損失,且其原本的牛棚屬于違建。
為查明事實,法院兩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現場勘驗。經過深入調查,確認以下關鍵事實:
土地來源存在瑕疵。張某的牛棚所在土地歷經多次流轉。2006年,某村民委員會將案涉土地發包給李某,用來建造牛棚,后李某轉包給劉某(劉某為城鎮戶口)。2023年,劉某將案涉土地及牛棚轉賣給張某(張某為城鎮戶口)。這些流轉行為均未履行法定的民主議定程序,亦未報鄉鎮政府批準。而且早在2022年,修建高速公路涉及的土地已被依法征收。
牛棚積水因人為阻撓所導致。法院查明,施工單位在施工初期便在案涉土地附近著手建設排水溝,后來張某的父親對此進行了阻撓,并在本應該修建排水溝的溝道處搭建了棚架圍欄,導致排水溝修建事宜停滯。法院認定,若排水溝建設工程得以順利完成,張某牛棚區域的積水本可以順利排出。因此,積水問題實為張某方自身行為所導致。
補償訴求對象錯誤。甲工程公司并非法定的征地補償款支付義務主體,張某向其主張占地補償款缺乏法律依據。
結合以上事實,法院認為,甲工程公司的施工行為合法,不存在過錯;張某的牛棚積水與甲工程公司的施工行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張某所主張的損失,實為其父親阻撓施工行為直接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張某的父親故意阻撓排水溝施工的行為是造成牛棚積水和張某損失的直接原因,由此產生的損害后果依法應由張某方自行承擔。
綜上,法院認為張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張某自行承擔。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本案為農村土地流轉和依法維權提供了重要警示:
土地流轉必須遵守法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租、轉讓等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履行民主議定、報批等法定程序。非法流轉獲得的土地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護。
維權應通過合法途徑。公民、法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進行。采取破壞設施、阻撓施工等侵害他人權益或擾亂社會秩序的方式,進行所謂的“維權”,不僅無法實現訴求,由此造成的損失亦需自行承擔,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孫 萌)
主辦單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員會 吉ICP備10201797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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