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4年6月,李大哥與李大姐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李大哥通過微信向李大姐總共轉賬3萬元,另為李大姐購買并安裝空調花費2000元。同年12月,雙方因故分手。此后,李大哥多次要求李大姐歸還自己為其支出的3.2萬元,但李大姐未予理會,李大哥遂訴至農安縣人民法院。
【審理過程及結果】
庭審中,李大姐辯稱,轉賬是男方為了與自己共同組建家庭而自愿贈與的生活費用,而且自己在戀愛期間照顧男方與前妻生的兒子,付出了很多,所以不應返還這3.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3萬元的轉賬發生在雙方戀愛期間,李大哥以維持戀愛關系或者婚約關系為前提,并以最終締結婚姻、長期共同生活為目標,最終贈與李大姐這筆錢款。雙方共同生活幾個月后,戀愛關系破裂,李大哥贈與此款的目的沒有達成,故李大姐應當返還。但基于公平原則,綜合考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的投入、各自過錯、轉賬背景等因素,酌定李大姐返還比例為50%,即1.5萬元。對于李大哥為李大姐購買并安裝空調的費用,屬于戀愛期間日常生活支出,故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李大姐應在裁判文書生效后立即償還李大哥1.5萬元整。
【法官說法】
情侶之間的轉賬往往多而雜,且金額大小不一。戀愛期間送禮物、發紅包、轉賬等“戀愛支出”,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因案情不同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贈與
一般性贈與:例如小額轉賬、禮物贈送、財物往來及日常消費支出,或者具有特定含義的款項,或轉賬給付發生在情人節、生日、紀念日等特殊日期,或轉賬款項為“52、520、521、1314”等有特定寓意的金額,一般視為贈與。一旦贈與完成,不能要求返還。
附條件贈與:如果贈與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為目的,并不存在明顯的贈與意向,那么這將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的“戀愛支出”。例如,一方為了籌備婚禮而贈與另一方大額財物,若最后雙方未能結婚,贈與方可以要求返還財物。因為這種贈與是附條件的,條件未成就時,贈與可以撤銷。
借款
此種情況下,需有證據表明雙方達成借款合意,比如有借條或者聊天記錄中明確提及是借款等,這屬于民間借貸關系,出借方有權要求借款方償還借款本金。 (劉天召)
主辦單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員會 吉ICP備10201797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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