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出題目,改革做文章,法治是保障。“十四五”時期,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推動高質量發展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主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既要以新發展理念指導引領全面深化改革,又要通過深化改革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既是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求,也是“十四五”期間我國在經濟社會各領域取得開創性進展、突破性變革、歷史性成就的關鍵因素。這一階段的改革,更加注重制度和治理體系建設,更加突出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法治在其中的作用愈發凸顯。實踐證明,法治不僅是改革的“壓艙石”,更是發展的“助推器”。在法治的引導、推動、規范、保障之下,我國各領域改革向縱深推進,經濟實力顯著增強,自主創新實現重大突破,民生福祉不斷增進,國家治理效能持續提升,綠色發展理念深入人心,安全基礎進一步夯實。中國已然成為世界發展最穩定、最可靠、最積極的力量。
我們堅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法律是治國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規矩。確保改革在法治之下有序、穩步推進,嚴守憲法和法律規定紅線,方能維系法治統一、維護法治權威。我們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近年來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土地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相關規定,有力推動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先行先試、開拓創新。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及時修改或廢止。比如,圍繞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完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一大批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集中清理了4218件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有效破除了地方保護、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全國統一大市場“四梁八柱”基本建立。我們通過立改廢釋并舉,及時推動解決改革發展中的制度性問題,為重大改革、重大戰略實施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我們堅持用法治思維破解改革難題。當前,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面對深層次的體制機制問題和重大利益調整,我們緊緊依靠法治這一“最大公約數”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努力使社會在深化改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我們聚焦科技領域“卡脖子”難題,持續完善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科技創新司法保護,積極營造有利于創新的法治環境,推動自主創新能力大幅提升。我們聚焦群眾急難愁盼,整治行業領域各類亂象,強化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優化公共法律服務供給,通過法治手段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我們聚焦社會治理難點痛點,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規范化建設,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我們堅持以法治方式鞏固改革成果。“改革和法治如鳥之雙翼、車之兩輪”,既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也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將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確保后續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我們堅持改革實踐向前推進一步,法治建設就跟進一步,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及時推進相關立法、上升為法律制度,推動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持續釋放改革紅利,進而實現改革各項目標。近五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新制定法律36件,修改法律63件次,有力推動了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制定,將可復制可推廣的“三農”領域改革發展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為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行政復議法的修訂,是對我國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成果的鞏固和行政復議制度的優化,有利于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切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黃河保護法、濕地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制定,將生態環境保護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機制、制度予以立法確認,進一步強化了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我們通過法定程序將各領域改革的成功經驗制度化,為未來改革發展提供了穩定的法治預期。
發展永無止境,改革未有窮期。“十五五”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部署改革任務全面完成的關鍵時期,我們必須進一步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更好發揮法治在凝聚改革共識、排除改革阻力、鞏固改革成果中的積極作用,堅持以制度建設為主線,確保改革在法治下破題、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通過改革完善各方面制度,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取得新成效,創造“中國之治”新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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