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6日,長春市南關區某路口發生三車連撞。鄒某駕駛的小型新能源汽車,先后與馮某駕駛的同類型汽車、李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追尾,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認定,鄒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馮某與李某無責任。
馮某的車輛送往維修廠維修后,車損維修費用通過鄒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協商解決,但馮某的車輛為營運車輛,鄒某拒絕承擔其因維修導致的車輛停運損失。溝通無果后,馮某向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車輛維修期間的營運損失。
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的爭議核心集中在兩點:停運損失的金額如何認定;保險合同中約定的20%絕對免賠率該由誰承擔。
關于停運損失的認定:馮某提交了道路運輸證、駕駛員證、行駛證、營運車輛證明等一系列材料,車輛進出廠證明顯示,維修時間共計13天。承辦法官結合吉林省2022年度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日平均工資356.31元的標準,核算出停運損失應為4632.03元。綜合考慮馮某的訴訟請求4562.6元,對該金額予以確認。
關于20%免賠率的爭議:本案保險合同中的附加絕對免賠率特約條款,投保時因該約定降低了保費,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非免責條款,應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該特約條款不同于保險公司單方免責條款,是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合法有效。
最終,法院判決認定此次事故造成的停運損失4562.6元,由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鄒某作為肇事車輛實際控制人,承擔剩余20%的賠償責任。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主辦單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員會 吉ICP備10201797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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