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故意傷害案,用真實案情為大家敲響警鐘。
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姜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同生活多年。某日,劉某因個人開銷向妻子索要金錢,遭到拒絕后,劉某與妻子發生激烈爭執。在爭執過程中,失去理智的劉某揮起拳頭毆打姜某,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經司法鑒定,姜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隨后,恢復理智的劉某經傳喚到公安機關自首。
案件承辦法官劉浩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綜合案件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引發的刑事案件,很多人誤以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外人管不著”,但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破壞家庭和諧,更是明確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將構成犯罪,面臨刑事處罰。在家庭中,夫妻之間因生活瑣事產生分歧本屬正常,解決矛盾需要理性溝通,暴力只會激化矛盾、傷害感情,最終還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對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者,切勿忍氣吞聲、委曲求全。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主辦單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員會 吉ICP備10201797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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