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法官和檢察官,沒想到難題能這么快解決,也讓我們認清了‘統籌’和‘保險’的不一樣!”近日,在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的調解室內,一起因“機動車統籌”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經法院與檢察院聯合調解,最終以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被告當庭履行賠償款的方式畫上了圓滿的句號。這起案件的順利化解,不僅是法檢協同解紛的生動實踐,更給廣大車主敲響了“統籌≠保險”的風險警鐘。
原告張某在昌邑區某路段與被告何某雇傭的司機李某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經交管部門認定,司機李某某負事故50%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多次聯系何某及“車輛統籌公司”索賠,卻發現何某當初購買的并非商業車險,而是“機動車安全統籌”,面對高額醫療支出,該統籌公司根本無力賠付。10萬余元的賠償款瞬間成了卡在公平救濟與現實困境間棘手的難題——原告張某因傷急需錢款進行治療,被告何某面對巨額賠償手足無措。
為高效化解矛盾、同時向當事人釋明法律風險,昌邑法院主動啟動法檢聯合調解機制,邀請檢察院檢察官共同參與。調解過程中,法官與檢察官一方面耐心傾聽雙方訴求,從責任認定、賠償標準等法律層面梳理案情,引導何某認識到自身作為侵權人的賠償義務;另一方面,重點向雙方尤其是何某普及“機動車統籌”與商業保險的本質區別——統籌并非保險,不受保險法保護,尤其是統籌公司的注冊資本通常很低,其資金池管理、賠付能力缺乏監管,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數額巨大,這些公司可能根本無法承擔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涉及統籌公司的交通事故案件大多是通過公告送達,而且很多公司已經經營異常,執行回款難度極大,而何某此次遭遇的“賠付難”,正是統籌模式風險的典型體現。
“當初圖便宜買了統籌,以為和保險一樣,出了事才知道差遠了!”何某在聽到法檢人員的釋法后懊悔不已。最終,在法檢雙方的合力調解下,何某意識到自身責任,主動籌措資金;張某某也考慮到何某的實際困難,同意適當降低賠償金額。雙方當場達成調解協議,何某分兩次向張某支付賠償款9萬元,這起因“統籌”引發的糾紛在法庭內成功化解。
此次法檢聯合調解,不僅高效定分止爭,更以個案為契機,向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傳遞了“慎選統籌、認準保險”的重要提示。昌邑法院將持續深化協同聯動,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民生案件中主動作為,既用聯合調解為群眾開辟“解紛快車道”,也通過典型案例普法,切實增強群眾的風險防范意識,讓司法服務既有溫度,更有力度。
主辦單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員會 吉ICP備10201797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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