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管合同糾紛案件——七旬父親怒告女兒,索要16萬元“保管款”,這場親情與法律的博弈,最終結局如何?又藏著哪些必須知道的法律要點?
2023年,胡某將16萬元積蓄交由女兒小美保管,并取得女兒親筆簽名的保管證明。后因急需用錢,胡某多次通過微信向女兒催要,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胡某將小美訴至南關法院,要求其歸還這筆保管款。
然而,訴訟中小美卻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她表示這筆錢根本不存在,自己從未收到過父親交付的16萬元。小美辯稱,當時因繼母發現家中賬目有問題,父親無法給出合理解釋,便請求她幫忙出具虛假的保管證明“圓謊”,那份簽名證明只是為了幫父親應付繼母,并非真實的保管事實。好好的父女情分,就此陷入家庭信任危機。
辦案法官受理案件后,對案情進行了細致梳理。根據民法典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期限約定不明時,寄存人可隨時領取保管物,保管人應返還原物及孳息。
本案中,小美出具的證明明確載明“收到胡某交付的160000元并保存”,已構成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關系。且胡某微信催款時,小美并未否認收款事實。對于小美“未收款”“幫圓謊”的抗辯,法院指出,小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簽名的法律后果有清晰認知,其無證據證明系虛假出具,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小美返還16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初審:韓蕊
復審:姚麗
終審:劉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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