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深入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組織開展了“新時代人民法院‘執源治理’問題”調研。調研主要從人民法院內部著手,同時兼顧執行聯動等外部工作,分析“執源治理”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調研發現,執行案件長期保持高位運行態勢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既是經濟社會發展轉型期形成的矛盾糾紛在法治領域的客觀反映,具有一定的客觀必然性,也是綜合治理執行難未能有效發揮和人民法院內部“立審執”協調配合不暢的直接體現。影響“執源治理”的問題突出表現在:
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機制還需健全。執行聯動機制建設有待進一步深化,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仍需大力推進,一些制約執行工作長遠發展的綜合性、源頭性問題依然存在。
“訴源治理”效果未能有效延伸到“執源治理”?!霸V源治理”取得積極成效,但效果沒有充分傳導到“執源治理”。一是審判案件向仲裁、公證轉移,但仍需執行“兜底”,執行案件總量并未隨著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而減少;二是調解結案進入執行程序的比例居高不下。
“立審執”協調配合不暢,未能形成解決執行難合力?!鞍敢呀Y”而“事未了”情況依然嚴峻,導致一些案件難以執行。主要表現在:一是保全的積極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很多法院保全率不高;二是審判未能兼顧執行;三是裁判文書質量不高導致后續執行難;四是立案、審判階段工作不扎實導致執行難;五是判后督促履行工作不力;六是“執轉破”銜接不暢,終本案件難以有序退出。
執行工作保障不足,執行條線“人案比”嚴重失衡。長期存在的“重審判、輕執行”理念尚未根本轉變,執行條線“人案比”嚴重失衡,難以應對不斷增長的辦案壓力。一些法院執行干警入額沒有得到同等對待,員額法官占比明顯偏少。同時,一些業務骨干逐漸調離執行隊伍,基層法院執行隊伍老齡化、低學歷問題日漸突出。
能動司法不力,未能有效實現“抓前端、治未病”。很多法院對司法建議措施運用得不好,能動司法典型案例發布的不多,參與社會治理效果發揮不足。例如,面對日益增長的涉信用卡糾紛、仲裁裁決特別是網絡仲裁裁決執行案件,沒有深入分析原因,通過發送司法建議等方式努力實現“審理一案、治理一片”,推動矛盾糾紛化解從終端裁決向前端防控轉變。
執行威懾力不足,未能有效震懾逃避執行行為。多數具體執行措施依靠有關執行政策、司法解釋作支撐,未能及時上升為法律,權威性不夠。執行手段和威懾力不足,刑罰威懾力未得到充分有效發揮。
針對調研中發現上述問題,我們建議:
一要堅持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內外共治,推進“執源治理”。
首先,要完善對外的執行聯動工作機制。一是健全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可推廣天津司法裁判執行聯動中心做法,推進綜合治理執行難制度化、機制化、常態化。二是加強與公安機關聯動,著力提升查人找物能力。三是以清單式管理,分步推進尚未落實的聯合懲戒措施落實落地。四是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協作,加大打擊拒執犯罪力度。五是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協作,有效減少因不規范仲裁、公證導致的執行難問題。
其次,完善人民法院內部“執源治理”工作機制。一是推進“立審執一體化”,從源頭上減少執行案件數量。完善訴訟保全制度,提升訴前和訴中財產保全比例;建立“雙向列席”機制,審判法官和執行法官可以跨部門參與法官會議;構建內部“執行建議”制度,推動審判前端存在問題的化解;建立判后督促履行制度,實行“誰辦理、誰審理、誰負責督促履行”機制。二是建立風險告知和提示制度,將訴訟、執行風險特別是“執行不能”風險告知和提示貫穿于立案、審判全過程。三是提升裁判文書特別是調解書的確定性和可執行性,以考核倒逼承辦法官和合議庭主動考慮案件后續執行問題。四是推進人民法庭直接執行機制。
二要加快推進“終本清倉”“執破融合”兩個出清。推動立法機關修訂破產法相關規定,暢通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出清”問題。推進“執轉破”工作,全面篩查終本案件庫,梳理一批符合條件的“執轉破”案件,指導全國法院攻堅一批。建議立法機關增加執行不能案件依職權破產制度,允許執行機構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可以依職權將符合破產條件的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增加簡易破產程序,解決現行破產程序過于復雜、耗時過長、耗資過多等弊端,提高破產制度適用比例。探索自然人破產制度,為自然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不能”案件建立出口。
三要強化執行隊伍建設,強化人財物保障。一是根據執行案件增長和占比情況,確定合理的“人案比”,進一步優化執行資源配置,完善落實“以案定編”“以案定額”人員編制、員額動態調整機制。二是選優配強各級法院執行局領導班子;推動各級法院執行局局長在辦理任免手續前,應征得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機制貫徹落實,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不稱職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調離或者免職。三是推進審判、執行人員常態化交流輪崗機制,嚴格落實入額前原則上有一年執行工作經歷要求。四是加強執行警務保障,加強執行威懾力。五是加強對執行工作的財力支持,確保執行信息化建設、執行轉破產、執行救助等工作經費,推進將涉訴黨政機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加強破產等專項經費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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