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3月,王先生經人介紹與李女士相戀,并搬到李女士家中與其同居生活,同居期間為提高生活品質,王先生購買了冰箱、洗衣機、電視、茶幾及其他家具家電。同時,為增進雙方感情,王先生還為李女士購買了一條價值14000余元的金項鏈。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雙方分手,王先生索要之前為李女士購買的金項鏈及其他物品被李女士拒絕。王先生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女士返還為其購買的金項鏈及其他物品。
庭審中,李女士辯稱,電視、洗衣機、金項鏈是王先生所買,其余物品均是自己出資購買。
法官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婚約財產糾紛,王先生主張李女士返還洗衣機、茶幾及其他家具家電,但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予認定。關于電視、冰箱王先生提交了保修憑證,且李女士認可這兩樣物品為王先生出資購買,故王先生主張李女士返還電視、冰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此外,關于王先生為李女士購買金項鏈,此行為是基于當地習俗,同時為了增進雙方感情的情況下所為,由于雙方同居時間較短且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李女士應予適當折價返還。
最終,通榆法院依法判決:一、李女士返還王先生冰箱、電視各一臺,返還金項鏈折價款8563.8元。二、駁回原告王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男女雙方未婚同居,是基于感情的甜蜜,在此期間的正常財物往來,也是出于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自愿行為,但是同居分手后經常會出現一系列法律糾紛。同居的生活是甜蜜的,但是不管是出于信任,還是基于感情聯絡需要,涉及經濟交往一定要謹慎,不要被愛情沖昏頭腦,避免最終“情人反目”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