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于某蘭訴山東省某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 交通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7日,于某蘭在山東省某市某小區內倒車時,與李某軍轎車碰撞。事故發生后,于某蘭駕車離開事故現場。李某軍發現車輛剮蹭后電話報警,交警出警處置警情。于某蘭與李某軍協商達成協議,自愿賠償李某軍8000元。同年4月3日,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于某蘭肇事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軍無責任。對于某蘭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于某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決定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于某蘭因構成逃逸在一個計分周期內累計達到十二分而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進行滿分教育和考試。
于某蘭認為,自己對車輛剮蹭并不知情,且在知道后積極配合并予以賠償,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遂起訴至某區人民法院,區法院判決駁回于某蘭的訴訟請求。于某蘭提起上訴、申請再審均未獲支持,于某蘭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某市檢察院審查后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檢察機關依法調閱了法院行政訴訟卷宗、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交通肇事案卷,同時到案涉小區現場查看,查閱小區業主手冊,當面聽取了于某蘭及物業意見。經調查查明,案涉小區系封閉小區,該小區兩個出入口均設置了道閘和門崗,不允許社會車輛自由出入通行。為進一步明確交警部門能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對封閉小區內的車輛剮蹭并離開的行為處以行政處罰,在查明案件事實和檢索分析相關案例的基礎上,檢察機關向山東省法學會交通法學研究會提出專家咨詢,專家均認為對于道路外交通事故,原則上應當作為普通民事侵權行為,公安機關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章并予以行政處罰。
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和專家論證,認為原審判決確有錯誤。主要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僅限于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對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處罰的前提是當事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利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經驗和技術手段,協助勘查事故現場,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組織當事人調解等。本案中,案涉地點系不允許社會車輛隨意進入的封閉式住宅小區內的業主專屬停車位,不能認定為“道路”,在此處發生的車輛碰撞、剮蹭等事故,亦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賠償協議的情況下,交通警察部門不宜再作出行政處罰。遂抗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日裁定提審本案。
檢察機關在審查和抗訴期間,持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省市區三級檢察機關一體化辦案。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某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嚴格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主動糾正本案中存在的不當處罰行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某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與于某蘭達成和解。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行政裁定,準予于某蘭撤回起訴,原一、二審行政判決視為撤銷。
【典型意義】
(一)檢察機關辦理行政生效裁判監督案件,既要注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積極回應當事人合法訴求,又要準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發現行政判決確有錯誤,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事實、情節等明顯不符的,依法提出監督意見;充分發揮行政檢察“一手托兩家”作用,在審查法院判決是否合法的同時,“穿透式”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綜合運用監督糾正、以抗促和、調解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主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從而促成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二)對于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小案”,檢察機關應當堅持“如我在訴”的理念,落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確保辦案質量在實體上、程序上和效果上實現公平正義。圍繞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爭議焦點,在全面審查案件卷宗的基礎上,要切實加強調查核實工作,查清和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分歧的,可以借助類案檢索、專家咨詢等,準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實體正義、結果公正,堅持把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貫穿始終,讓公平正義更好更快實現,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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