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解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吸油煙機、燃氣灶 銷售金額認定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解某某、劉某某等8人從廣東、山東等地購進電機、線路、面板等配件,以簡單組合、拼裝的方式生產偽劣的IROBAIN(亦稱“老板時代”)、OPAICN(亦稱“廣歐”)等品牌吸油煙機、燃氣灶,并建立“行業學習交流群”“學習聊天群”等微信群,通過在群內統一發布售貨信息、統一對外銷售價格、統一線上支付貨款的方式,將產品銷售至被告人李某某、謝某某等下游經銷商處,最后由終端商戶走街串巷銷售至江蘇、山東等多省農村地區。解某某等8人銷售金額為228萬元至21萬元不等,李某某、謝某某銷售金額分別為160余萬元和170余萬元。公安機關現場查扣偽劣吸油煙機408臺、燃氣灶1640臺。經檢驗,抽檢的“IROBAIN”“OPAICN”牌吸油煙機中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接地措施等項目不合格,燃氣灶中熄火保護裝置、熱負荷、燃氣導管、燃燒工況等項目不合格。

2021年8月11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解某某、劉某某等8人提起公訴,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李某某、謝某某提起公訴。2023年6月29日,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解某某、劉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謝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五萬元、九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解某某等5人提出上訴,2023年10月27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接到消費者報案后,以陳某某等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邀請介入偵查,發現終端商戶陳某某銷售的吸油煙機、燃氣灶是在網絡上購得,遂建議公安機關查清銷售渠道,循線深挖犯罪鏈條,并對犯罪事實已查清的陳某某先行移送起訴。后公安機關先后對陳某某的銷售上線李某某、謝某某等人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并針對該案上下游犯罪人數較多、作案時間長、涉案金額大等特點,列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向上深挖生產端犯罪,最終追查到解某某等人。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訴漏犯。解某某開設家庭作坊生產偽劣吸油煙機、燃氣灶過程中,其丈夫劉某某積極參與,指導工人生產、打包、發貨,與解某某構成共同犯罪,檢察機關依法對其追訴。二是補充質量檢測。在檢察機關見證下,由公安機關商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扣押的吸油煙機、燃氣灶按品牌、規格、型號分類,并依照程序按照一定比例隨機抽樣送檢,明確涉案產品均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系偽劣產品。三是確定銷售金額。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訂單發貨單據、微信聊天記錄及賬單等證據,綜合認定已銷售產品亦為不合格產品,合并計算銷售金額。
檢察機關收到終審判決后,及時建議公安機關對查扣的涉案吸油煙機、燃氣灶進行集中銷毀。同時,針對涉及吸油煙機、燃氣灶等民生安全領域偽劣產品犯罪,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銜接配合,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偽劣產品犯罪案件的辦理情況及現實危害,研究部署預防和打擊處理方案。
【典型意義】
(一)嚴懲制售偽劣家用電器犯罪,牢牢守護百姓廚房安全。吸油煙機、燃氣灶是百姓家庭中不可或缺的生活電器,使用不合格產品易引發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本案被告人以低價為噱頭,通過家庭作坊形式將配件進行簡單組合、拼裝,未經專業檢測即通過網絡對下游銷售,使產品最終流入多地農村地區,造成嚴重隱患。檢察機關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犯罪,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涉案人員,實現全鏈條打擊,有力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不枉不縱,準確認定涉案產品質量及銷售金額。本案各被告人生產、銷售吸油煙機、燃氣灶時間跨度長、銷售范圍廣,售出產品分散在全國各地,如何認定已售出產品的質量和銷售金額較為關鍵。被告人通過網絡渠道銷售偽劣產品,現場查獲的產品經檢驗不合格,已銷售部分與檢驗不合格部分來源相同,銷售模式及價格相當,可以認定已銷售部分與檢驗不合格的產品質量無差別,從而認定不合格產品。同時,結合該部分發貨單據、價格及資金流水等綜合認定銷售金額。
(三)能動履職,推動行業綜合治理。“檢護民生”是檢察履職應有之義,檢察機關在依法精準打擊犯罪的同時,注意聯合各部門共同發力,促進提升綜合治理效果。依托個案辦理,有效推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陸續開展對轄區內商戶、尤其是流動商戶的走訪監管,以及普法進農村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安全防偽意識和防假識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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