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劉某等侵犯著作權 尹某某等銷售侵權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21年1月,劉某以營利為目的,先后安排黨某、郭某甲、張某甲分別在河南省南陽市、山西省臨汾市、山東省棗莊市等地開設工作室,雇傭人員在多個網絡平臺開設店鋪,復制發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文字作品。顧客在網絡店鋪下單后,客服人員將顧客提供的書籍名稱、購買數量、收件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發送給統計人員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等人,統計人員根據顧客需求找到電子書后發送到曾某某、劉某甲、歐某甲等人經營的印刷作坊進行印制,并由印刷作坊郵寄給顧客。對未找到電子書進行印制的,劉某要求各工作室從線下購買盜版書籍郵寄給顧客。為了加強管理,劉某招聘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王某、謝某等人負責南陽市、臨汾市、棗莊市等地各工作室的財務工作并直接對其負責,招聘潘某、閆某、丁某、王某甲、翟某某等人作為工作室主管人員管理除財務工作之外的其他事項。劉某等涉案人員達64人,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500余萬元。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王某乙以營利為目的,委托張某戊等人印制盜版書籍推銷給書商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為獲取不法利益,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對外銷售購進的盜版書籍。王某乙印制的盜版書籍部分銷售到劉某工作室。王某乙等涉案人員達23人,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1月14日,山東省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以下簡稱山亭公安分局)以劉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并先后對劉某、黨某、郭某甲、張某甲等人刑事拘留。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山亭區檢察院)應邀派員提前審查證據材料,建議全案以侵犯著作權罪為主進行偵查,從工作室的會計記賬簿入手開展偵查取證,對涉案資金進行審計,并結合審計結果計算違法所得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以地域為原則對線索進行歸納梳理并逐一核實,統一取證標準,全面收集認定犯罪主客觀證據;對在犯罪過程中層級較低、工作時間較短、非法獲利較少、單純執行領導安排從事銷售的客服人員,綜合全案情況,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山亭公安分局對劉某、王某乙等4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先后向山亭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經審查,山亭區檢察院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2021年8月12日、9月2日、9月23日,山亭公安分局分別以劉某等72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尹某某等11人涉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曹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山亭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全面審查公安機關將相同犯罪行為先后以侵犯著作權罪和非法經營罪移送審查起訴的事實和證據,認定曹某某等2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確保司法標準統一。對劉某等從線下購買盜版書籍進行銷售的行為,因未達到追訴標準,依法不認定為犯罪。二是依法追訴漏罪漏犯。經審查發現,郭某乙除涉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外,還委托他人印制盜版書籍涉嫌侵犯著作權罪,遂以侵犯著作權罪對郭某乙追加起訴;歐某乙受劉某委托為其印制并郵寄盜版書籍、陳某某受曾某某委托幫其為劉某印制并郵寄盜版書籍,遂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對歐某乙、陳某某2人補充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歐某乙、陳某某2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三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全鏈條從嚴打擊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基礎上,對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較小、獲利較少、主觀惡性不大及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2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加強刑行銜接,及時將涉嫌行政違法情況移交行政機關處理,避免處罰漏洞。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經釋法說理,劉某、張某甲、曾某某、劉某甲、歐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52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或者部分違法所得。其中劉某家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50萬元,張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17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0余萬元。四是積極延伸辦案職能。對辦案中發現的相關行政機關存在的監管漏洞,依法向本地文化執法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全面履行監管職責,推動行政監管和行業治理。
2022年3月1日,山亭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劉某等46人,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對尹某某等9人,以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對郭某乙提起公訴。同年7月19日,以侵犯著作權罪對歐某乙等2人追加起訴。對因特殊情況無法到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機關移送屬地司法機關辦理。2023年3月31日,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等48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個月不等,部分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零二十六萬元至四萬元不等;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個月、拘役五個月至四個月不等,均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以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依法繼續追繳被告人劉某的剩余違法所得和其他部分被告人的全部或者剩余違法所得。被告人劉某、黨某等10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同年8月4日,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對在二審期間足額退繳違法所得的被告人黨某等6人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適用緩刑,維持其他部分判決。
【典型意義】
(一)辦理跨區域、鏈條化侵犯著作權案件,應當加強偵檢協作。網絡化、跨區域、鏈條化侵犯著作權案件,通常案情復雜、涉及犯罪地域廣、涉案人員眾多,辦案難度大。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作用,通過派員提前審查證據材料等方式,對全案作出綜合分析,從取證方向、案件定性、犯罪數額、人員處理等各個方面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全鏈條打擊侵犯著作權的上下游犯罪,推動案件高質效辦理。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認定各涉案人責任。本案涉及線上、線下,貫穿復制、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涉案人員在犯罪過程中逐漸形成組織者、骨干成員或者積極參加者等不同層級。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認定各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妥善確定刑事打擊范圍;對于地位較低、作用較小的行為人,綜合考慮其主觀認知程度、客觀上參與時間長短、獲利金額多少等情節,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確保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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