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許國俊貪污、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許國俊,男,中國銀行開平支行(以下簡稱開平中行)原行長,曾任開平中行信貸股副股長、秘書股股長、辦公室主任、副行長等職務。許國俊于2001年逃匿境外,2002年被國際刑警組織發布國際紅色通報,2021年被強制遣返回國。
經依法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1年,被告人許國俊利用擔任開平中行辦公室主任、副行長、行長等職務便利,伙同許超凡、余振東(二人先后擔任開平中行行長,均已判刑)等人,采用辦理虛假貸款套取銀行資金、占用公司正常還貸資金或直接轉款等手段貪污公款美元6221.73萬余元、港元3.63億余元、德國馬克146.1萬余元,共計折合人民幣9億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幣3.55億余元、港元2000萬元、美元1.26億余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4億余元。
2022年8月7日,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對許國俊提起公訴。2023年12月13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對被告人許國俊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許國俊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開平中行案被稱為新中國成立以來銀行系統最大的貪污案,在中央追逃辦統籌協調下,檢察機關堅持一體履職,最高檢指導廣東省檢察院、江門市檢察院成立以院領導為組長的專案組,上下聯動辦案。在最高檢指導下,廣東省兩級檢察院與監委充分會商、深入論證,重點針對監委新增加認定的許國俊伙同許超凡、余振東實施的貪污、挪用公款犯罪事實,準確核實在先裁判情況,充分評估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境外被起訴、服刑等情況以及各自歸案情形,依法穩妥提出追訴漏罪處置方案,準確認定主從犯量刑情節,確保三起案件協調一致。
提前介入階段,專案組認真審查400余卷證據材料,針對案件事實、證據和定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形成近8萬字的提前介入審查報告,有針對性地提出補充完善的意見建議,有效提升調查階段收集調取證據的質量,為案件后續處理奠定堅實基礎。
審查起訴階段,專案組重點針對提前介入發現的問題,對每一筆事實認定、證據細節、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進行認真細致審查,對存在爭議的問題,梳理分析學理觀點,檢索總結司法判例,撰寫10萬余字的審查報告,詳細闡明認定思路和依據,確保案件辦理質量。
辦案過程中,許國俊一直強調有自首情節,并提出其在境外的服刑時間應折抵刑期的訴求。針對這一情況,檢察官多次到看守所給許國俊做釋法說理工作,幫助其知曉司法主權原則和我國法律規定,充分認識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促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克服心理障礙。同時,幫助許國俊申請法律援助,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許國俊在開庭審理時表示認罪認罰,一審宣判后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典型意義】
(一)發揮檢察一體優勢,上下聯動形成辦案合力。檢察機關辦理國際追逃追贓等重大敏感復雜案件,要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辦案工作機制優勢,統一調配辦案力量,組建專案組開展工作,保證上下貫通、縱橫協調,共同推進疑難復雜問題順利解決,通過一體履職、綜合履職、能動履職,有力提升辦案質效。
(二)強化監檢銜接配合,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監檢銜接是否順暢,直接關系職務犯罪案件辦理質效。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要強化與監察機關的銜接協作,及時完善證據體系,保證法律準確適用,做到配合到位不越位,制約有力不掣肘,始終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堅決打贏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
(三)立足整體國家安全觀,堅持有逃必追、有貪必肅。境外并非法外,法網即是天網,世界再大也沒有腐敗分子的藏身之地。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反腐敗職能作用,統籌反腐敗斗爭國際國內兩個戰場,協同有關部門一體構建追逃防逃追贓機制,織密筑牢追逃“天網”,堅持有逃必追有貪必肅,更好服務保障黨和國家反腐敗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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