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安君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本案中安仔與女朋友同居后,直至2017年對方去世,都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故他們之間不成立事實婚姻關系,也無法以配偶的身份取得女朋友的法定繼承人資格。故安仔主張與女朋友之間是事實婚姻關系,要求繼承遺產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選擇以同居關系一起生活的當事人需要從思想上認識到這種并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婚姻形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只有案件涉及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糾紛等其他事由,法院才可就財產問題進行審理。在這里建議在考慮婚姻締結時選擇通過婚姻登記的方式給自己的婚姻關系予以法律的保護,給自己的婚后生活以法律的保障。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份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