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往往是勞動爭議高發時期,那么普通勞動者應該如何運用好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在此,江蘇省蘇州市法院法官總結了四個“維權錦囊”。
錦囊一:工資欠條成為白條 可直接到法院起訴
老李是一名外來打工者,2013年年初到蘇州市一建筑工地打工一直到8月份。工作過程中老板陸續給老李發了一部分工資,剩下的6000多元工資打了一張欠條,上面寫明未付的6000多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眼看到了年底,老板還是沒有付錢的意思,老李著急了。一位老鄉告訴老李,勞動爭議案件要先去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可以到法院起訴。聽到此,老李打起了退堂鼓,為6000多元折騰一番復雜的法律程序對于文化程度不高的老李來說著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按照這一規定,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不涉及其他爭議,可以憑借工資欠條直接起訴要求給付工資,而不必先通過勞動仲裁程序。
錦囊二:未經工傷鑒定與單位私了 勞動者可反悔
2013年2月,黃女士在上班時發生意外,右腿被機器壓斷。工傷鑒定之前,工廠負責人找到黃女士,要求一次性給予經濟補償12萬元私了。黃女士看到工廠態度這么好,就同意了。工傷鑒定結果出來后,黃女士殘疾等級為八級。黃女士查閱了有關法律規定,認為工廠對自己的賠償金太低,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工廠支付賠償金共計22萬余元。工廠則認為雙方已經簽訂了一次性了結的賠償協議,并且自己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因而不愿再次賠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黃女士在進行協商時沒有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其作出的決定可能導致本身的權利受到損害,故判處被告工廠再次支付黃女士10萬余元。
法官說法:在現實中有的單位沒有按照要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或出于其他目的,往往利用勞動者希望盡快能夠得到救助和補償的心態積極與職工私了。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且私了賠償金額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或變更有關賠償數額的條款。
錦囊三:為防被炒魷魚 勞動合同中有“特殊條款”
黃先生本是一家大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化學材料方面有著較深的造詣。2007年,某中小型化工企業向黃先生拋出“橄欖枝”,開出了“技術副總”的職位,并許以“2萬元”以上的月薪。為防止過河拆橋,黃先生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一條“賠償金額不得低于三個月全額薪資加上服務自然年相同月數的全額薪資”。三年半后,公司將黃先生以莫須有的理由辭退了。黃先生將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認定黃先生月工資為2.7萬余元,判決公司按照“特殊條款”約定的經濟賠償金賠償給黃先生6.5個月的全額薪資共計17萬余元。
法官說法:如果未作約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黃先生可以獲得7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但同時該法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而按照蘇州市的工資水平,黃先生只能獲得10萬元左右的經濟賠償金。所以對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勞動者來說,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前約定好經濟賠償金是對自身權益的有效保護。
錦囊四:未簽勞動合同 保存證據很重要
2010年,胡某經人介紹到蘇州一家具廠從事家具運送工作,口頭與老板約定工資每日8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12月,小胡在運送家具的過程中從貨車上墜落受傷。為避免賠償責任,家具廠翻臉不認人,提出小胡是廠里臨時請來幫忙的。在訴訟期間,法院多次讓小胡補充證據,幾經周折,小胡找到事故發生時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在這個筆錄中老板明確承認小胡是自己的員工。結合其他證據,法院最終認定,該家具廠與胡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雖然國家已經三令五申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現實中鑒于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為保障發生糾紛后能順利維權,勞動者在平時應注意保留相應的證據,工作證、考勤記錄、工資單、工作服等以后都可能在法庭上發揮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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