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安全穩定的生產經營環境至關重要。民營企業在發展進程中,難免會遇到經營風險、治安隱患、矛盾糾紛等問題。政法機關應如何以企業需求為導向,進一步保障企業生產經營安全,讓民營企業家安心投資、放心經營?“30條”意見明確提出三點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民營企業風險隱患預警防范機制。加強對民營企業涉訴問題的系統性研究和大數據分析,梳理影響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普遍性、苗頭性問題,做好風險提示,幫助堵塞漏洞,及時防范化解。常態性開展金融風險排查和專項整治,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擔保、互聯網金融等企業提供指導服務,幫助民營企業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二是強化民營企業及周邊治安防控工作。大力開展“平安企業”“平安園區”創建活動,深化警企共建平安活動。加大民營企業周邊治安巡防力度,有針對性地將巡邏時間、巡邏力量向民營企業周邊延伸,維護企業及周邊社會治安秩序。健全完善警民警企聯防聯控機制,根據企業需要,轄區公安機關選派民警擔任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聯絡員”,在大型民營企業、民營企業集聚區設立警務室,幫助企業整改安全隱患、完善安全保衛制度,最大限度減少涉企可防性案件發生。
三是加強涉民營企業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對涉民營企業的勞資、社保、環境、征地拆遷等方面的矛盾糾紛,加大排查力度,及時研判預警,妥善協調處理。完善涉民營企業矛盾糾紛聯調聯動機制,促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糾紛,嚴防發生“民轉刑”案件和影響穩定的群體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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