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指出,一些民營企業在經營發展中遇到不少困難和問題,有的民營企業家形容為遇到了“三座大山”:市場的冰山、融資的高山、轉型的火山。在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民營企業在融資投資、轉型升級、兼并重組、規范經營等方面面臨諸多困難。政法機關應如何發揮職能作用,切實為民營企業解難紓困?“30條”明確提出三點意見:
一是依法妥善處理民營企業金融糾紛案件。正確處理民營企業股權質押、三角債、互聯互保等法律問題,準確把握涉民營企業資金借貸案件的裁判尺度,切實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助力破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二是加強民營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工作。完善破產企業識別機制,對于雖符合破產受理條件但具有運營價值的企業,積極開展破產和解、重整,幫助和支持瀕臨破產民營企業甩開包袱、恢復生機、重返市場。對救治無效或產能落后、不能適應高質量發展需要的民營企業,加快破產清算,及時釋放生產要素,實現民營經濟資源的盤活和重新流動。
三是加大涉民營企業生效裁判執行力度。對需要立即返還、保障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執行案件,依法適用先予執行程序。對重大、復雜涉民營企業執行案件,實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聯合執行和提級執行,切實提高執行效率。對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加大執行與協調工作力度,推動黨政機關帶頭履行法律生效裁判,及時兌現民營企業勝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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