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自己人”。在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中,政法機關要堅持“謙抑、審慎、善意、文明、規范”的辦案理念,嚴格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此,“30條”明確提出四點意見:
一是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過程中,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采取相關強制措施,不得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最大限度減少執法司法活動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對涉及民營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和正在用于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需提取犯罪證據的,可以采取拍照、復制等方式提取。結案后,依法及時解封、解凍涉案財物。對涉案民營企業經營者需要在服刑期間行使財產權等民事權利且不影響刑罰執行的,從寬把握、依法保障。
二是嚴格審查對涉案民營企業經營者批準逮捕條件。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民營企業經營者,不得批準逮捕;對符合監視居住條件、不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民營企業經營者,可以不批準逮捕;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民營企業經營者,依法及時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三是正確把握涉民營企業案件刑事處罰標準。對民營企業經營者涉嫌刑事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依法予以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四是依法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民營企業單位犯罪、民營企業經營者犯罪,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按照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落實認罪認罰從寬相關政策。對符合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案件的涉民營企業案件,依法從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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