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長期從蘭山區某板材廠(以下簡稱板材廠)購買板材,但未如期支付貨款。板材廠在多次催討無果后,將成某起訴至蘭山區人民法院。經過一審、二審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成某償還所欠貨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履行期限屆滿后,成某仍未履行法律義務。2023年,板材廠向蘭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審理 蘭山區人民法院在受理該執行案件后,通過網絡查控系統,發現成某名下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成某不是本地人,執行法官隨即發起委托調查,但在被執行人戶籍地和工作地仍未發現其名下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因此一度陷入僵局。“被執行人長期經營生意,如果債務較多,其隱匿、轉移財產的可能性比較大”,執行法官改變了執行方案,調查成某的婚姻狀況,以及配偶名下的財產,最終發現成某的妻子王某名下擁有一套房產。 經查證,該房產購買于成某與王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執行法官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查封了該房產中成某享有的份額。目前,該案正在對涉案房產進行拍賣變價。 法官說法 在執行實踐中,經常遇到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如何執行配偶名下的財產的問題,今天的案例是一種解決方法,在這里分享給大家。 夫妻存續期間形成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雙方均享有份額。 在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對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的一般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經調查該財產系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享有的份額即可作為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審查。 我國法律對金錢之債的債權人與責任財產的共有人均提供平等的、堅實的法律保障,確保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也向廣大社會成員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息:誠信守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任何人都不應試圖通過規避執行等手段逃避法律責任,這不僅會損害他人的權益,更會導致自身信譽的喪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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