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法律之人,
或沖動、或無知、或僥幸,
此類之人,受法律懲處。
監外服刑之人,
須罪輕、須無害、須諒解,
此類之人,謂社矯對象。
社矯對象與我,
我為其師,
博學識、強思想、明是非,
富其內在,認錯悔過踏正途;
我為其友,
清過往、聽心聲、解困境,
掌其生活,知喜曉悲排憂難;
我為其尺,
立章程、改陋習、懲桀驁,
約其行為,遵規守矩方為安;
我為其燈,
驅黑暗、引方向、予希望,
指其奮進,人間正道是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