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正式實施后,柳河縣人民法院便根據《民法典》內相關規定進行審判,近日,柳河中心法庭便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判決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
原告小李的父親李某與母親徐某于2015年8月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子小李監護權歸男方,女方承擔撫養費每月500元,此后小李隨父親一起生活至今,而母親徐某卻未依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履行撫養費義務,故李某起訴至法院。
被告徐某辯稱,2021年之前的撫養費拿不出來,當時離婚凈身出戶沒有錢,同意撫養費從2021年1月份以后開始每個月承擔3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的父母親離婚,原告隨其父生活,自離婚之日起被告即應支付撫養費,且該支付撫養費的行為自民法典施行前就已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后該行為仍在持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本案中雖然李某與徐某離婚,但是被告徐某作為原告的母親,對原告有撫養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徐某與李某在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費用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予支持。
基于以上論述,法院認為徐某作為原告的母親應當承擔撫養費給付的義務,故最后判決被告徐某于判決生效后支付拖欠撫養費32000元(從2015年8月至2020年12月的撫養費,按照每月500元撫養費標準給付);從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400元給付撫養費至原告十八周歲時止,給付時間為于每月的20日前給付當月撫養費。
法官說法
未成年子女是弱勢群體,他們需要被照顧才能生存,父母和孩子的關系是在出生的那一刻就決定了的,并不因父母的離婚而隔斷,各方均有撫養孩子的義務。那么,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對于撫養費的有關事項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1、撫養費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2、撫養費的數額
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撫養費的常規給付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 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4、撫養費的強制給付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