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開區法院:銷售假酒被追刑責 知識產權不容侵犯

近日,長春經開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并宣判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被告人賈某某、張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同經營某酒行。2022年8月,二人向逯某出售高仿貴州茅臺飛天酒11箱零18瓶。案發后,公安機關在二人住所處搜查出多種品牌名酒。經鑒定,上述酒水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賈某某、張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酒水,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賈某某起到主要作用,被告人張某某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張某某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賈某某、張某某具有部分犯罪未遂情節,二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遂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企業是創新的主體,創新的技術成果形成企業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企業競爭力增強的關鍵在于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及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的增加。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經開法院將繼續貫徹落實相關法律和政策,全力依法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積極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